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一审:二审:三审: 创建部门: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8-10-31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鼓励,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章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毕业生奖学金中的师范生特别成就奖学金适用对象为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TAFE学院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由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两部分组成。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等。学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素质与能力奖学金、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

第四条  评奖等级及比例

一、政府奖学金

类别

奖金额度及名额

国家奖学金

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

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类别

奖金额度(元)

比例

新生奖学金

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综合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6000

不超过1%

一等奖学金

2000

不超过3%

二等奖学金

1000

不超过5%

三等奖学金

500

不超过7%

素质与能力奖学金

技能竞赛奖学金

10000

比例不限

学术科研奖学金

1000-5000

比例不限

考证考级奖学金

300-500

比例不限

创新创业奖学金

500

比例不限

复合培养奖学金

500

比例不限

继续深造奖学金

500

比例不限

国际化型奖学金

500

比例不限

道德风尚奖学金

500-5000

比例不限

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

技师型、复合型、国际化型、创新创业型、专升本型

2000

不超过当届毕业生人数5%

专项奖学金:学业、荣誉

师范生特别成就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体详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文件精神。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综合奖学金:

1)学生品行评价B等及以上;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免测学生除外),且体育课(含体育俱乐部)成绩合格及以上;

3)评奖学年及评审过程中无违纪处理等一票否决情况。

4)无必修课、模块课不及格。

2.素质与能力奖学金:取得申请资格当学年及评审过程中无违纪处理等一票否决情况。

3.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毕业学年无违纪处理等一票否决情况,符合当年毕业条件。

二、具体条件

1.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本学年积点分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模块)前5%;学生品行评价A等,同时曾获得素质与能力奖学金(修学满一年的须获得一次及以上,修学满两年的须获得二次及以上)或经学校认定的相当条件。同等条件下以积点分排名前者、素质与能力奖学金评定等级高者、获得次数多者优先。

2)一等奖学金

本学年积点分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模块)前10%;学生品行评价A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3)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积点分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模块)前25%;学生品行评价A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4)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积点分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模块)前40%;学生品行评价B等及以上;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2.素质与能力奖学金

素质与能力奖学金是奖励学校分类培养过程中在市级及以上各类学科、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考证考级、道德风尚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同一项目不可兼得。

具体条件如下:

1)技能竞赛奖学金: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和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并取得成绩的学生。

A类:代表学校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主办的学科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如表一。

表一  各类比赛获奖等级对应奖励一览表(A类)

级别

第一名

(一等奖)

第二至

第三名

(二等奖)

第四至

第六名

(三等奖)

其他

国家级

10000

5000

3000

1000

省级

3000

2000

1000

500

市级

1000

800

500

300

市地区域

800

500

300

200

B类:代表学校参加由各级学会、协会、企业和其它学术团体等非政府机构主办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表二。

表二  各类比赛获奖等级对应奖励一览表(B类)

级别

第一名

(一等奖)

第二至

第三名

(二等奖)

第四至

第六名

(三等奖)

其他

国际级

2000

1500

1000

500

国家级

1000

800

600

400

省级

800

600

400

300

市级

600

400

300

200

市地区域

400

300

200

100

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参照《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科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教务处或学校思政基础合署部认定类别和等级,酌情认定。

说明:

①如参赛人数(团体)较少,则视参赛总数及获奖比率酌情考虑奖励等级;如赛事设有特等奖的,参照第一名(一等奖)各等级标准给予奖励,该赛事中其它等级的奖项依次递减一名(等),参照上表相应级别标准给予奖励;

②上表中的“其它”是指在赛事中取得非上述表内所列名次,经学校认定应给予奖励的奖项;

③各类跨国、省、市等区域级对照各相应级别的基础上酌情考虑;

④集体项目每增加一人对应等级奖金增加20%,但最高不超过对应等级的3倍。

⑤个人或者团队在同一竞赛项目取得多级名次者,或者既有团队名次又有个人名次者,只按照最高等级奖励。

2)学术科研奖学金

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文章(核心刊物参照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当年核心期刊目录),获得国家专利申请授权等,奖励标准见表三。

表三  科研、学术成果相应奖励一览表

刊物/著作/专利

金额

备注

论文

国家一级核心刊物

5000

第一作者

国家二级核心刊物

2000

一般公开发表刊物

1000

专著

国家级出版社

5000

以实际出版时间为准

省级出版社

2000

地市级出版社

1000

专利

发明专利

5000

以专利证书时间为准

实用新型专利

2000

外观设计专利

1000

科研项目

国家级

5000

承担并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省级

2000

市级

1000

3)考证考级奖学金

奖励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考证考级中取得较高级别证书的学生。

项目

条件

金额

备注

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

300

英语、涉外(法语)、中外合作专业学生除外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证书

500

获得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证书

500

信息学院、中外合作计算机类学生除外

其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等级考试

由各专业认定的本专业高级别职业资格、专业等级证书。

300-500

由教务部门认定

4)创新创业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工商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并有效运行,或在校期间累计完成了横向专业技术服务实体项目,或在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参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并在毕业前顺利结题。注:创新创业大赛指的是“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网络虚拟运营大赛等比赛;全国、浙江省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规划类”、“创业实践类”。

5)复合培养奖学金

学生跨专业大类选修专业学习,并获得相应辅修专业或双专业证书。同时达到原专业毕业条件。

6)继续深造奖学金

本、专科学生毕业当年升入相关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继续深造学习者,以毕业当年获取录取通知书为准。

7)国际化型奖学金

学生毕业时获得合作双方的毕业证书或当年出国出境深造学习,或者在国外境外就业。

8)道德风尚奖学金

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实际行动,或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中成绩突出,在本校及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酌情予以奖励。

9)其它不在上述之列的,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参照本奖励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3.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

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某一方面或综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届优秀毕业生。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符合技师型培养目标,并在该类学生中表现突出,职业等级证书等级高、数量多或者学科技能比赛级别奖项高者优先;

2)符合复合型培养目标,并在该类学生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积点分高者优先;

3)符合国际化型培养目标,并在该类学生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积点分高者优先或者出国出境录取学校综合排名好或者国外境外就业情况好者优先;

4)符合创新创业型培养目标,并在该类学生中表现突出,运行情况或效果好者优先;

5)符合专升本型培养目标,专升本考试成绩在当届专升本升学学生中名列前茅,升入的本科院校综合排名前者优先,以毕业当年获取录取通知书为准;

6)师范生特别成就奖学金:符合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职教师资专业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被各级各类学校事业编招录者或继续深造求学者,专业相关度高者优先;

7)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以及学校一等奖学金,多者优先;

8)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荣誉高者优先;或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等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提取奖学金经费列支项目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各二级学院个性化奖励方案需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需每学年初在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对学院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机构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生处负责实施。新生奖学金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立项与评审;综合奖学金由学院负责具体评审;素质与能力奖学金、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具体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选原则

在评奖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条  评奖程序

新生奖学金在学生入校报到前后评定;综合奖学金在每年10月份前后评定;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在每年5-6月份前后评定;素质与能力奖学金一般可随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时间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一、新生奖学金: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综合奖学金:由学院负责评审,班主任负责班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召集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可邀请部分任课教师),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初评名单,经班级公示3日后,报学院审核。

2)学院评审。学院对班级上报的奖学金初评名单进行统一评审,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学院将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处。

3)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类奖学金名单进行统一核定,审核后在校内公示,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名额,不进行补报,公示后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素质与能力奖学金根据获奖情况,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学生申报此项奖学金时,需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素质与能力奖学金可在获奖后6个月内随时申报、评审、奖励。

四、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学生申报此项奖学金时,需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奖程序根据《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定中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学生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表彰与奖励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可兼得荣誉、不兼得奖金,奖金发放遵循就高原则。特别成就奖学金与素质与能力奖学金可兼得荣誉、不兼得奖金,奖金发放遵循就高原则。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消其荣誉,追缴已发的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1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正式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城院政201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