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调解有关学生事务纠纷,培养学生维权意识,提高学生维权能力,促进学校稳定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学校章程精神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具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TAFE学院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由11名委员组成,其成员分别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五条 教师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新增一名。学生委员由校学生会推荐,由学生会全委会通过,任期一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应由2/3委员参加表决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过半数主张为有效主张,如赞成表决和反对表决各占1/2,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经申诉人请求,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予以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要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自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计算。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材料补充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可先对申诉事项进行调解。但双方或一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参加申诉活动,并可委托1-2名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调查取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在审查结束后进行评议,评议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议结果以无记名表决方式决定,应由参加表决的委员过1/2主张方为有效主张。如赞成表决和反对表决各占1/2,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学校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程序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学校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是本人签收,二是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并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诉权、申辩权。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循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诉;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诉;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1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宁城院政〔20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23日